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 通知公告 >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1-06 11:04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政府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及省、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史红波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耿鹏鹏  副市长

  副组长:张 森  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董 克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彦清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任鸿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云飞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左百胜  市交通管理局局长

  谢业刚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吕建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庞俊平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队队长

  樊海云  市供销合作社副主任

  成员:各县(市、区)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分管生态环境副县长(副主任)、公安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吕建军、庞俊平兼任。负责日常工作调度、监督和信息发布、统计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负责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的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作用,对途经我市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严格查验有关资质证照,严防外来烟花爆竹流入我市。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认真履行好对燃烧旺火、烟花爆竹等非法焚烧及使用明火行为的预警监测、防治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以上适用行政拘留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依法监管和查处在道路水路各类运输方式中承运烟花爆竹、物流仓储企业存放烟花爆竹以及站场码头旅客夹带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批发或零售)、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

  (六)城市管理部门:深入清查隐蔽在市场、乡村集镇的零散销售摊点,杜绝销售源头。

  (七)供销社:积极配合公安、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供销社系统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八)消防救援部门:结合我市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的通知,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隐患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开展火灾救援工作。

  (九)宣传部门:发动各级新闻媒体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媒介,全方位、多渠道宣传禁止燃烧旺火和“五禁”工作规定;做好相关舆情管控工作。

  (十)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各项管理工作,同时要求乡镇、办事处、街道办深入到每家每户,积极开展群众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购买、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积极检举非法燃烧旺火和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级成立专项工作领导组,宣传部门、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市管理、交通运管、消防救援等各专管部门、各乡镇政府共同参与,及早部署,承担起动员宣传、收缴、巡查打击职责,严守严把城镇、乡村(社区)居民燃烧旺火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强化宣传引导,争取理解支持。加大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宣传力度,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确保“五禁”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加强春节期间火灾安全宣传,防止烟花爆竹存放在居民家中,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三)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行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查处非法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责任制,加强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全面遏制春节期间燃烧旺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等非法行为,确保城乡群众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绿色环保的新春佳节。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