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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27 18:29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数据信息中心

  一、起草背景

  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明确指出,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为深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要求,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市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二、相关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要求。

  三、目的意义

  切实做好管委会政务系统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入库工作,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制度。

  四、主要内容

  1.规范制定原则。包括:文号专用、草案起草等。

  2.定期清理原则。

  3.相关工作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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