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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部门预算绩效自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忻州经济开发区部门预算绩效自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19 10:02       大    中    小      来源: 开发区财政管理运营部 夏侯文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加强我区各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财绩〔2019〕12号)、《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忻市发〔2019〕3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文件要求,忻州经济开发区结合区内实际情况,印发了《忻州经济开发区部门预算绩效自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忻开管发〔2020〕9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推动《办法》落实,现对《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开展绩效评价;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和预算法要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需要大幅拓展,明确自评价办法、科学完成自评价分析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点和突破口。当前,试点地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中已出现一些突出问题,如有些绩效自评不实、得分虚高,部分部门和地方外部绩效评价方法不统一、质量不高、结果应用软约束等,亟待出台新规定加以规范。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管理运营部根据有关文件指引、结合开发区实际,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印发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针对区内所有部门对纳入预算的项目支出制定自评管理细则,共十五条。主要包括:

  (一)明确自评时间、对象、内容、依据、评分形式、程序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各部门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自评主要采取量化评分形式,内容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最终按照“收集信息——自评打分——分析原因——及时总结”程序完成。

  (二)单位自评指标

  依据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核定,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定性指标得分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同类评价对象的指标权重设置应当基本一致,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三)自评结果反馈

  对预算执行率偏低、绩效自评结果较差的,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自评结果与绩效目标偏离度较大的,要深入分析,其中属于目标指标设定不科学不合理的,要及时改进设定方式,提高绩效目标设定质量。

  (四)财政管理运营部核查

  核查主要包括:绩效自评覆盖面、评价内容完整性、绩效目标指标设置合理性、绩效自评结果客观性、评价结果应用充分性等。

  对核查结果与自评结果出入较大的,部门需说明原因,并完成整改;对核查中发现不认真、不按要求自评的,提请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是否予以通报批评。部门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下一步,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管理运营部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山西省财政厅、忻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推动区内各部门根据《办法》落实工作,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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