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取暖费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 |||
写信人 | 写信时间 | 2019-06-22 | |
信件内容 | 购买锦绣华府静装修房屋一套,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因房屋质量问题至今未完成房屋交付(至今未进行交付,领钥匙),近期整个完成计划收房,物业公司要求补齐2017年7月31日至今的两年物业费及采暖费,请问是否合理,有无法律依据。烦请给与答复及法律支持,谢谢。 | ||
回复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19-06-27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刘先生: 您好,接到您的咨询问题后,我们与该物业公司取得了联系,此问题还在进一步沟通协调中。建议您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细则约定来履行双方职责,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