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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取暖费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19-06-22
信件内容 购买锦绣华府静装修房屋一套,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因房屋质量问题至今未完成房屋交付(至今未进行交付,领钥匙),近期整个完成计划收房,物业公司要求补齐2017年7月31日至今的两年物业费及采暖费,请问是否合理,有无法律依据。烦请给与答复及法律支持,谢谢。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6-27
回复内容

尊敬的刘先生:

      您好,接到您的咨询问题后,我们与该物业公司取得了联系,此问题还在进一步沟通协调中。建议您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细则约定来履行双方职责,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单位不具备法律援助在线,很抱歉未能给您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您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详细阅读,解决您的困扰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欢迎批评与监督。